大学 | 专业 | 学费(每年) | 年份 | 学制 |
长沙卫生职业学院 | 药品服务与管理 | 4200 | 2019 | 3 |
长沙卫生职业学院 | 护理 | 5460 | 2019 | 3 |
长沙卫生职业学院 | 康复治疗技术 | 5460 | 2019 | 3 |
长沙卫生职业学院 | 口腔医学 | 5460 | 2019 | 3 |
长沙卫生职业学院 | 老年保健与管理 | 5460 | 2019 | 3 |
长沙卫生职业学院 | 临床医学 | 5460 | 2019 | 3 |
长沙卫生职业学院 | 言语听觉康复技术 | 5460 | 2019 | 3 |
长沙卫生职业学院 | 眼视光技术 | 5460 | 2019 | 3 |
长沙卫生职业学院 | 药学 | 5460 | 2019 | 3 |
长沙卫生职业学院 | 医学检验技术 | 5460 | 2019 | 3 |
长沙卫生职业学院 | 医学美容技术 | 5460 | 2019 | 3 |
长沙卫生职业学院 | 中药学 | 5460 | 2019 | 3 |
长沙卫生职业学院 | 助产 | 5460 | 2019 | 3 |
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 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 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有关工作,学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对象为本院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大专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和五年制高职五年级学生。国家助学金申报对象为本院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大专学生和五年制高职四年级以上(含四年级)学生。
第二条奖励标准:
1.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 元,分为1、2、3档,对应的具体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3000元、2000元(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第三条申报基本条件
国家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国家励志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国家助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申报具体条件:
国家奖学金
1.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位列班级前2%;
2.单科成绩(体育成绩除外)不低于80分,体育成绩不低于70分。
国家励志奖学金
1.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位列班级前10%;
2.体育成绩合格。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1.受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2.实际每月消费明显偏高或有不良消费习惯者;
3.诚信意识差者;
4.有其他违反学院纪律行为者。
国家助学金
1.本学年度无不及格科目(补考及格视为及格)。(三年制大专一年级凭贫困证明参评,成绩不做要求);
2.积极参加并支持学院、二级学院和班级开展的集体活动;
3.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4.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本学年未受学院或二级学院处分;
以下几类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5.同等条件下,按资助等级优先考虑下列情况学生:
(1)父母双方或一方去世、单亲家庭,家庭收入微薄,又无其它经济来源;
(2)家中直系亲属长期卧床或有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经济拮据;
6.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国家助学金申报资格
(1)不遵纪守法,在校期间严重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
(2)不诚实守信,虚构家庭情况骗取奖助学金或助学贷款等资助;
(3)有奢侈消费行为。
第五条申报程序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3.每年下学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湖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国家奖、助学金评选通知认真组织评审工作。申报程序按照班级推荐、二级学院初审、学保处讨论,拟定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名单,名单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奖学金发放、管理
1.学院收到省财政厅下达国家奖、助学金款项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一旦受到学院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将取消违纪当年的国家奖助学金的申报资格。
3.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助学金落到实处。
第七条此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细则废除,由学生工作与保卫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