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把明初以来分别征收的田赋和力役,即把多种多样的力役,包括甲役、徭役、杂役、力差等等,合并为一,总编为一条,并入田赋的夏秋两税一起征收。
2)每一州县每年需要的力役,由官府从所收的税款中出钱来雇募,不再无偿调发平民。
3)把以前向地方索取的土贡方物,以及上缴京库备做岁需和留在地方备做供应的费用,都并在一条鞭法中课征。
4)课征对象为田亩,纳税形态是以银折办,即所谓的“计亩征银”。
5)合并过程中,虽然对利差、银差项目作了某些调整增减,但改制后的总课税额并没有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得到了保证。
6)盐税、酒茶商矿等课,仍然继续分别课征。
康熙五十一年规定,“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不再增加丁银。从康熙五十五年开始,清政府推行地丁银制度,即将丁税并入田亩征收。先在广东等地试行,到雍正初年开始,雍正帝在全国先后推广。
具体做法是:把固定的康熙五十年的丁银三百三十五万两,按照各地原征丁银的不同比例,平均摊入各地的田赋银中,统一征收。地丁合一之后,清政府的田赋收入大大增加了。雍正二年,天府因为26300000两左右,到乾隆十八年,增为29600000两;粮:雍正二年为四百七十余万石,到乾隆十八年则为八百四十余万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