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 | 专业 | 学费(每年) | 年份 | 学制 |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3500 | 2019 | 3 |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 | 会计 | 3500 | 2019 | 3 |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 | 酒店管理 | 3500 | 2019 | 3 |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 | 市场营销 | 3500 | 2019 | 3 |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 | 物流管理 | 3500 | 2019 | 3 |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 | 物业管理 | 3500 | 2019 | 3 |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 | 安全技术与管理 | 3900 | 2019 | 3 |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 | 材料成型与控制技术 | 3900 | 2019 | 3 |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 | 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 | 3900 | 2019 | 3 |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 |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技术 | 3900 | 2019 | 3 |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 3900 | 2019 | 3 |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 | 电气自动化技术 | 3900 | 2019 | 3 |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 | 钢铁冶金设备应用技术 | 3900 | 2019 | 3 |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 | 工程造价 | 3900 | 2019 | 3 |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 | 工业机器人技术 | 3900 | 2019 | 3 |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 | 黑色冶金技术 | 3900 | 2019 | 3 |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 | 护理 | 3900 | 2019 | 3 |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 | 机电一体化技术 | 3900 | 2019 | 3 |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 | 机械设计与制造 | 3900 | 2019 | 3 |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 | 机械制造与自动化 | 3900 | 2019 | 3 |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 | 计算机网络技术 | 3900 | 2019 | 3 |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 | 建筑钢结构工程技术 | 3900 | 2019 | 3 |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 | 建筑工程技术 | 3900 | 2019 | 3 |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 | 老年保健与管理 | 3900 | 2019 | 3 |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 |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 3900 | 2019 | 3 |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 | 数控技术 | 3900 | 2019 | 3 |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 | 物联网应用技术 | 3900 | 2019 | 3 |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 | 信息安全与管理 | 3900 | 2019 | 3 |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 | 应用电子技术 | 3900 | 2019 | 3 |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 | 轧钢工程技术 | 3900 | 2019 | 3 |
一、资助对象
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凡家庭经济非常困难,无力支付学费或基本生活无保障者,均属于资助对象。对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品学兼优的贫困生优先予以资助:
(一)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及少数民族学生;
(二)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
(四)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等。
二、资助措施
(一)绿色通道。为暂时交不齐学费的贫困新生办理缓交学费手续,使其顺利办理入学手续。待情况核实后,分别采取“奖、贷、助、减免学费”等不同措施进行资助。
(二)奖学金制度。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国家级奖学金、省级奖学金的评选标准向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倾斜。具体办法见《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三)国家助学金。贫困学生可向所在系申请国家助学金补助。具体办法见《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
(四)生源地助学贷款。贫困生可依据所在省关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政策,在生源地申请助学贷款。
(五)勤工助学。为贫困生开辟勤工助学岗位。具体办法见《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六)临时困难补助。适用于学生中因家庭突发重大意外事件、学生本人重大疾病等。每学期期末,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各系审核后报学生处,经学生处审批后发给临时困难补助。
(七)减免学费。减免学费总金额控制在所收学费总金额的1.5%以内,此项工作放在学生毕业时的最后一学期进行。学费减免由本人提出申请、班级评议、系审核、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同意后通知财务处给予减免。
三、资助程序
(一)每年九月份,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出申请,各系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具体办法见《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工作暂行办法》。
(二)各种资助办法的资助程序见本条例规定。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资助或中止资助。
(一)在校学习期间触犯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二)违犯校规校纪,受到党纪、团纪或学校行政处分者;
(三)学习成绩很差,一学期内有三门课程(含选修课)不及格者;
(四)对无故不参加学校和系安排的公益劳动者;
(五)留级、降级学生,当年不享受资助;
(六)出具假证明、假材料骗取资助者或将学校资助的资金用于非正常学习、生活开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