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含义:狭义上指分封制的社会结构,这种提法最早是指西欧的中世纪的国家结构,中国夏商周先秦时期也存在类似的制度。
广义上的封建社会则是由马克思定义的,指的是以地主阶级剥削农民为经济基础的社会形态,中世纪的欧洲和公元前475年至公元1840年的中国就是这种社会形态。
在封建社会中,形成的自然经济是以土地为基础,农业与手工业结合,以家庭为生产单位,具有自我封闭性、独立性,以满足自身需要为主的经济结构。这种经济结构中的关键生产资料大部分都掌握在地主(或封建领主)手中,故而能够形成“地主(封建领主)剥削农民”的阶级关系。
在封建社会,地主阶级统治其他阶级的根本即为封建土地所有制。地主阶级通过掌握土地这一生产资料,对使用土地的农民通过榨取地租、放高利贷等手段剥削其他阶级。同时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式也不尽相同,有通过契约租赁、缴纳地租、雇用佃户等方式实现,但其本质依然是一种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不会改变封建社会作为一个阶级社会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