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族政策的三大原则是民族平等原则、民族团结原则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原则。其中,平等是基石,团结是主线,共同繁荣是目标。他们之间,在逻辑上互相连接,在内容上互相充实,在实践上相互促进,是密不可分的,这是一条贯穿民族政策体系的红线。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
1.坚持名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民族团结,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实质的根本体现,是党和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总原则和总政策。在我国,民族不论大小,不论社会发展程度如何,在一切权利上都是完全平等的,在承担义务上也是平等的。不允许任何民族有任何特权,禁止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禁止一切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2.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党和国家 用来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国家基本的政治制度之一。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 曾把它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同表述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 三大形式。实践证明,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 域自治,符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充分尊重、保障各民族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问题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3.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进步与繁荣,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 现代化事业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经济发展是各民族自身发展的基础,也是民族关系良性发展的基础。因此,国家采取了多方面的措施,如给予优惠政策、加大投资力度、实施对口支援与合作等等,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