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的核心:确定国家兵役制度和形式。
兵役法的目的:保障军队平时的兵员补充,加强国家武装力量建设,保障社会主义祖国安全和四化建设的大业顺利进行。
兵役法的特点: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我国兵役法的优越性:(1)有利于部队兵员的更新,保持兵员年轻化。(2)有利于部队保留技术骨干,提高部队战斗力。(3)有利于加强民兵建设,为在现代化条件下开展人民战争打下基础。(4)有利于健全预备役制度,提高战时快速动员的能力
民兵的性质: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民兵的特点:兵民结合,既是民,又是兵,平时参加生产劳动,战时组织起来执行军事任务。
民兵的地位和作用:我国民兵是进行现代条件下人民战争的坚实基础,是配合部队作战的重要力量和支援前线部队作战的骨干;是战时兵员动员的基础和常备军兵力补充的来源;是巩固国防、维护和平的战略威慑力量;是维护社会稳定,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支柱;是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的生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