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京条约》
1、割让香港岛。
2、向英国赔偿鸦片烟价、商欠、军费共二千一百万银元。
3、五口通商,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允许英人居住并设派领事。
4、协定关税,英商应纳进出口货税、饷费,中国海关无权自主。
5、废除公行制度,准许英商在华自由贸易等。此外,也规定双方官吏平等往来、释放对方军民以及英国撤军等事宜。
二、《天津条约》
1、 外国公使进驻北京。
2、 增开牛庄、淡水、登州、台湾(台南)、潮州、琼州、汉口、九江、南京、镇江为通商口岸(后来开埠时,牛庄口 岸设在营口,登州口岸设在烟台,潮州口岸设在汕头)。
3、 外国军舰和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岸自由航行。
4、 外国人可以到中国内地游历、经商、传教。
5、 赔偿英法两国军费各200万两白银,赔偿英商损失200万两白银。
三、《北京条约》
1、清政府承认《天津条约》有效,增开天津为商埠。
2、割九龙司地方一区给英国。
3、准许华工出国。
4、对英法两国赔款各增至800万两白银。
5、割让乌苏里江以东包括库页岛在内约40万平方公里领土。
四、《瑷珲条约》
中国割让东北外兴安岭以南黑龙江以北60多万平方公里领土。
五、《马关条约》
1、割辽东半岛、台湾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
2、赔偿日本军费2亿两。
3、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日本轮船可沿内河驶入以上各口。
4、允许日本在中国的通商口岸开设工厂,产品运销中国内地免收内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