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高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高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省考试院组织实施。
2.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根据当年高校在安徽省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按适当比例确定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3.录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统考科目成绩,参照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统一标准,择优录取。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应届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每科目都达到C级或合格以上、综合素质评价每个方面都达到C级或合格以上,方可被普通文理科本科第一批院校录取。社会考生仍参照原有录取办法,鼓励社会考生参加学业水平测试。艺术、体育类及特殊类型招生的应届考生必须参加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测试,但录取时可以不设置等级要求。
在已投档的考生中,高校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层次高的考生。
4.录取工作于7月初开始,8月中旬结束,具体录取日程安排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