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四川铁道职业学院录取查询时间方式网址及奖学金设置 录取结果一般什么时候公布

文/廖月

2025年四川铁道职业学院高考录取结果一般在7月下旬开始公布,并在8月中旬之前结束。具体的录取时间可能会因年份和地区有所不同,但大致的时间是相同的。

2025年四川铁道职业学院录取查询时间方式网址及奖学金设置 录取结果一般什么时候公布

2025年四川铁道职业学院录取结果查询时间及方式

一、2025年四川铁道职业学院预计录取查询时间:

四川铁道职业学院录取时间因招生类型和省份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常见招生类型的录取时间:7月20号左右到8月中旬之前结束。录取期间请保持电话畅通,录取结果通常会在录取工作结束后公布,具体时间可能会因各种因素有所变动,建议考生密切关注四川铁道职业学院官方网站或省教育考试院的相关通知。

此外,录取结束后,学校会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可通过中国邮政EMS高考录取通知书查询系统,凭准考证号(考生号)或录取通知书快递单号查询录取通知书的派送状态,也可在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中的 “高考录取通知书运单查询” 处查询,或关注“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微信公众号订阅寄送信息通知。

二、2025年四川铁道职业学院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一般来说,四川铁道职业学院录取结果可通过官网、省教育考试院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查询,以下是具体介绍:

1、通过四川铁道职业学院官网查询

登录四川铁道职业学院招生网,点击首页右侧的“录取查询”,进入查询页面。在查询页面中,考生需输入考生号、身份证号以及验证码,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即可查询到个人的录取结果。

2、通过省教育考试院查询

网站查询: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在首页找到“普通高考信息服务”栏目,点击进入“信息查询”子栏目,在左侧菜单中选择“录取结果”,然后输入考生号、身份证号及验证码进行查询。

微信查询:关注省教育考试院微信公众号,在公众号内点击菜单“招考服务”-“高考信息服务”-“信息查询”,选择“录取结果(统考)”或“录取结果(对口)”,输入考生号、身份证号及验证码进行查询。

APP查询:下载并安装省教育考试院APP客户端,登录后在首页找到“录取结果查询”功能,输入考生号、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3、通过电话查询

招生办电话:可拨打四川铁道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电话进行查询。

省招办电话:也可向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打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2025年四川铁道职业学院录取结果查询网址及状态说明

一、四川铁道职业学院录取结果查询网址入口

考生需登录四川铁道职业学院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四川铁道职业学院招生网址:https://www.scrc.edu.cn/zsztw/

二、四川铁道职业学院录取查询状态说明:

1.自由可投:表示考生的电子档案尚未被投档,或者已经被投档但因某种原因被退回,目前仍处于在库状态。

2.已投档:表示考生的电子档案已经被投至某一院校或院校专业组,但尚未被录取。

3.院校在阅:表示院校已经下载了考生的电子档案,并正在进行审阅。

4.预录取:表示院校同意录取考生,并已上传录取请求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待审核。

5.预退档:若高校因某种原因决定不予录取某考生,会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退档申请并等待审核。在此期间,考生档案状态会显示为“预退档”。高校需注明退档理由,若理由不充分,省教育考试院将提交给院校重新审阅。

6.退档:考生因分数、身体条件等原因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的要求,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或因个人原因自动放弃相应高校的录取结果并办理了退档手续,此类考生将无法再进行本批次其他高校的录取,其档案状态会显示为“退档”。

7.录取待审:表示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已完成审核,等待最后的审批手续。

8.录取:表示考生已被正式录取,流程全部完成。

四川铁道职业学院奖学金设置

奖学金设置

奖助贷体系。学校制定了完善的奖学金、助学金 和勤工助学制度,协助家庭困难的学生向生源地申请助学贷款, 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困难生资助办法

四川铁道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国家助学金是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职大专阶段)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一、资助标准


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人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根据学院认定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3档进行资助:一档(一般困难)每人每年2000元;二档(困难)每人每年3000元;三档(特别困难)每人每年4000元。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根据《四川铁道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无不良嗜好,未在校外租房住宿;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衣着朴素;


6.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爱心公益活动。


学院每学年组织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资助名额


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指标,结合实际,制定指标分配方案,经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系。


五、资助金发放


国家助学金按10个月发放,全部通过银行发给受助学生。


六、评审程序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传达精神:班主任在班级召开班会,传达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及精神,公布学院下达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学习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明确班级评议程序及要求。


2.学生申请: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介绍本人基本情况,作出信誉承诺。


3.班级评议: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召开班级评议会,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础上,结合下达的资助名额进行评议,提出推荐名单报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


4.系评审: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召开评审工作会,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础上,结合下达的资助名额进行评议,提出本系推荐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


5. 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评审: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工作会,对各系国家助学金评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提出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6.学院评审: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开展情况,审定国家助学金拟资助学生名单,形成学院评审意见,报省教育厅批准。


七、特别说明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八、助学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终止资助。


1.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2.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3.受助学年度内学习不努力的;


4.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资金;


5.退学、死亡等。


因资助终止而未发放的助学金,按照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用于资助当年符合条件但因名额有限而未受助的学生。


九、受助学生的义务


为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感恩和自强、自立、自尊、自助的意识,学院提倡受助学生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实践活动。


学院对受助学生参加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实践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作为下一学年评定奖助学金的重要依据。


十、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四川铁道职业学院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3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贫困学生资助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学院在“德育为先,服务发展”办学理念指导下,提取事业收入设立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他们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获得全面发展。资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应助尽助的原则。


一、资助标准


每人每年1500元。


二、资助对象


1.学院根据《四川铁道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年度未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


2. 家庭突发困难学生。


(1)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2)学生突遇父、母亡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3)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需长期自费治疗,且造成家庭严重负债;


(4)学生本人因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医药费数额较大,家庭经济无力负担;


(5)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给予资助的学生。


家庭突发困难采用临时申报认定。


三、资助名额


学院助学金作为国家资助的补充,资助名额控制在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的3%以内,具体指标每年由学院下达。


四、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无不良嗜好,未在校外租房住宿;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衣着朴素;


6.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爱心公益活动。


学院每学年组织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资助金发放


分10个月将资助金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六、评审程序


1.学生申请


学生根据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提交《四川铁道职业学院助学金申请表》,介绍本人基本情况,作出信誉承诺。


2.班级评议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召开班级评议会,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础上,结合下达的资助名额进行评议,提出推荐名单报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


3.系评审


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召开评审工作会,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础上,结合下达的资助名额进行评议,提出本系推荐名单,系党总支审定后公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


4. 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评审


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工作会,对各系助学金评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提出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5.学院审批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助学金评审工作开展情况,审定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形成学院审批意见。


七、助学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终止资助。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受处分者。


2. 有吸烟、酗酒、沉迷网络等不良嗜好或高消费行为者。


3. 学习态度不端正者。


4. 其他不符合资助条件者。


因资助终止而未发放的助学金,用于资助当年符合条件但因名额有限而未受助的学生。


八、受助学生的义务


为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感恩和自强、自立、自尊、自助的意识,学院提倡受助学生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实践活动。


学院对受助学生参加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实践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作为下一学年评定奖助学金的重要依据。


九、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十、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四川铁道职业学院学费减免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完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保障体系,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费减免是学院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全日制在籍在读学生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不能正常缴纳学费者予以减免学费资助。


第三条 学费减免遵循“德育为先,服务发展”办学理念,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应助尽助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提取事业收入保障学生学费减免资助经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费减免工作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建立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学院资助评审委员会三级评审机制。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负责制订年度资助计划,资助经费的统筹安排。计划财务处负责资助经费的核算、发放工作。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费减免工作进行监审,受理学生申诉。


第三章 减免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减免对象


全日制在籍在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七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无处分记录。


(二)积极上进,勤奋学习。


(三)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爱心公益活动。


(四)已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节俭,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孤儿;


3. 学生本人或父(母)为一、二、三级残疾;


4. 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少数民族学生、低保家庭学生;


5. 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自费治疗,且造成家庭严重负债;


6. 其他情况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应予以减免学费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费减免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受处分者。


(二)在提供相关证明或填写相关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三)有吸烟、酗酒、沉迷网络等不良嗜好或高消费行为者。


(四)学习态度不端正者。


(五)其他不符合减免条件者。


学院对学费减免资格取消者,收回资助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减免额度


第九条 减免额度


学费减免额度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实行不同的标准。


(一)符合学费减免条件,且通过评议的新生予以全额减免。


(二)大二及以上学生符合减免条件且通过评议的,按以下额度予以减免:


1.上学年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的,全额减免学费;


2.上学年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50%的,减免学费70%;


3.上学年成绩排名在班级50%以后的,减免学费50%。


家庭经济极度困难且学习态度端正者,经评议可全额减免学费。


(三)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学费减免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及学院奖助学金。


第五章 申请时间及程序


第十条 学费减免工作原则上在每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束后进行,每年开展1次。


第十一条 减免程序


(一)学生申请


申请材料:


1.学费减免申请书;


2.学费减免申请表;


3.教务处统一打印的上学年成绩单(新生免交);


4.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下岗证、低保证等;


5.学生本人或父(母)残疾的,须提供残疾证;


6.孤儿,须提供孤儿相关证明;


7.烈士子女,须提供烈士证,优抚对象提供相关优抚证明;


8.家庭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应提供受灾证明;


9.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需长期自费治疗,且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须提供户口本、病情证明、费用清单等材料复印件。


(二)民主评议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学费减免的民主评议工作。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占班级总人数的20%-30%。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学费减免条件,结合申请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评议,提出推荐意见,报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评审。


(三)系评审


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本系学生学费减免的评审工作。工作组认真审核班级评议小组推荐的学生学费减免申报材料,形成评审意见,拟减免学费学生名单经系党总支审定后予以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


(四)学院评审


学院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对各系学费减免评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审议,形成评审意见,提出学费减免资助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学院审批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费减免评审工作开展情况,审定学费减免资助学生名单,形成学院审批意见。


学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院纪检监察室申诉。


第十二条 已获学费减免资助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未改善,次年只需提交书面申请书和申请表。


第六章 受助学生的义务


第十三条为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感恩和自强、自立、自尊、自助的意识,学院提倡受助学生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实践活动。


学院对受助学生参加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实践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作为下一学年评定奖助学金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四川铁道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规范开展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铁道职业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申报勤工助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院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六条 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工部门未经学院许可,不得在校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勤工助学工作受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院设立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和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勤工助学中心),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协调与服务。勤工助学中心设于学生处,由资助管理科承担具体职责。


第三章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职责


第九条 勤工助学中心负责勤工助学经费预算编制;负责统筹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制定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负责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布岗位招聘信息,受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负责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受理投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负责并配合计划财务处发放勤工助学金;负责做好勤工助学活动台账管理工作;负责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


第十条 用工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勤工助学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在勤工助学中心组织下负责岗位面试录用,并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须为勤工助学岗安排指导教师,负责在岗学生的具体工作指导与考核。


第十一条各系负责勤工助学政策宣传,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申报,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


第四章 勤工助学基金


第十二条 学院按规定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学院计划财务处专项管理。


第十三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或按小时计酬。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郫都区最低工资标准或郫都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五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学习认真,成绩合格;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服从管理,工作负责;身心健康,团结协作。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采取推荐上岗和竞聘上岗两种形式确定上岗人选,具体根据岗位性质而定。勤工助学岗位人员的录用,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申请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困难程度和实际表现。


第十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须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系进行审核、登记、建档,向勤工助学中心优先推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中心审核各系推荐名单,组织学生参加岗位选聘。被录用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凭《录用通知单》到用工部门报到。


第六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九条 设岗原则: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院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院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院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正常教学时段内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根据工作实际进行确定。


第二十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学院各部门应将适合勤工助学的岗位留给学生,加大力度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更多机会。有关单位和部门设立勤工助学岗位,须填写《四川铁道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表》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用工部门不得将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以及劳动强度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的岗位设为勤工助学岗。


第二十二条 每年9月,勤工助学中心面向全院发布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信息,包括岗位数量、待遇及岗位要求等。勤工助学临时岗位根据用工情况适时发布。


第七章 岗位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课,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业的,勤工助学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用工部门根据岗位要求,结合每个上岗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其岗位工作时间。


第二十五条为了给更多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原则上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一人一岗,不允许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工作,对于擅自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学生只按一个岗位给予酬金。


第二十六条 用工部门不得招录未经勤工助学中心审核推荐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凡未经过申报而擅自聘用学生的用工部门,所需经费自理。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学生须自觉遵守用工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部门的管理,按时到岗。工作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岗。若出现违反用工部门规定的行为,用工部门视情节轻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辞退。


第二十八条勤工助学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须按要求向用工部门履行请假手续;中途因故欲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1周向用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用工部门审批后,报勤工助学中心备案,以便作相应调整;对于擅自离岗学生,扣发当月工资。


第二十九条用工部门应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工作条件和环境,严格按照工作规范进行指导和管理,保护好学生的安全和健康,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不适合的工作,禁止招聘学生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第八章 考核与酬金发放


第三十条用工部门应本着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及素质为目标,负责按月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与考核,考核情况如实填入《四川铁道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月工作考核表》。


第三十一条正常教学时段的勤工助学岗按工作时长核定工资标准,月工作时长20-28工时基准工资为240元,月工作时长29-36工时基准工资为300元,月工作时长37-40工时基准工资为360元,具体发放依据考核情况在基准工资基础上上下浮动,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等级上浮工资20元,基本合格等级下浮工资20元,不合格等级发放生活补贴150元。考核优秀比例不得突破部门勤工助学学生数的20%(四舍五入),部门勤工助学学生数不足5人的,可考核1人为优秀。


寒暑假期间连续性岗位按天计酬,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基准工资每天60元。具体发放依据考核情况在基准工资基础上上下浮动,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等级上浮工资5元,基本合格等级下浮工资5元,不合格等级每天发放生活补贴35元。考核优秀比例不得突破部门勤工助学学生数的20%(四舍五入),部门勤工助学学生数不足5人的,可考核1人为优秀。


第三十二条勤工助学学生一学期内两次月考核不合格,取消其上岗资格。


第三十三条 每月27日,各用工部门将《四川铁道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月工作考核表》送交勤工助学中心,作为勤工助学金发放依据;勤工助学中心审核制表,计算工资,报计划财务处,及时将勤工助学金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账户。


第三十四条学院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依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工部门须遵守学院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中心经学院授权,代表学院与用工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工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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